想让别人一眼看懂你的合同先取一个适合的合同名称吧
我们每个人都有姓名,不论叫“张三”“李四”还是“王五”,一旦确定,那么这个姓名就成为了我们每个人的代号。而在法律领域里,合同同样也有“姓名”,不仅作为一个代号,而且是对交易结构的一种总结。
既然合同名称具有总结交易结构的作用,那么写好合同名称可以高效地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反之,没取好甚至没取对合同名称(有时可能故意为之),可能引发歧义,降低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性。
一、《民法典》的合同编罗列了19类“有名合同”任君选择这里的“有名”不是出名的意思,而是“拥有名称”的意思,它对应的是“无名合同”。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19类合同都是《民法典》专门归纳的合同名称,对应选择就行。
正是因为上述合同在《民法典》中有详细描述,故对于相应的规则也有明确的指导,不仅能用而且好用。二、合同名称不限于合同编罗列的19类有名合同合同本身就是合同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包罗万象,因此有时无法在上述19类有名合同中找到对应的合同名称,那么就要尽量结合合同内容来总结归纳了。
比如协助企业申报政府补助资金,那么合同名称可以是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也可以是资金申报服务合同,还可以是资金申报咨询合同。
再比如股东设立公司前会签署一个协议,可以命名为投资合作协议,也可以命名为发起人协议,只要让人从合同名称能够基本了解交易类型,就是没问题的。三、没有合同名称或乱取合同名称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各方就达成的一致意见签署的一段没有标题的文字也可以视为一份合同,虽然显得不规范,但是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有时,标题就是“协议”两个字;有时,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完全不匹配,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为合同名称是对合同内容的一种归纳概括,并不会改变合同内容的实质。
合同内容明显是股权转让,你非得将名称写成增资协议那也没关系,交易结构与法律关系都是以合同实质内容来确定的。
此前写过的文章劳务合同无法代替劳动合同想以“投资款”的名义来收取高额利息,这可行吗?都提到了这个问题,具体可以翻阅。以上,关于合同名称如何写,我再概括一下我的看法:
除非有特殊目的故意制造模糊或歧义,尽量规范确定合同名称;如此,既有利于合同各方高效识别交易结构,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减少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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